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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發文日期:100/10/19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1000065186號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持有40學分班結業證書,可否比照現職教師敘薪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100年9月27日高市山中人字第1000003742號函。
二、查教育部82~3月22日台(82)人字第15240號函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s珣衩v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並合於(一)教師i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修滿四十學分,取得結業證書、(二)現職為膝艉中p學教師(含校長),且其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並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三)進修之班別,應陞輒〝e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教師在職進修班,不含各公私立j學校院報經本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蚻鴔O與翿衧鴔O相近」原則,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本職最高~並提至第八薪級五○○元。
三、爰有關代理教師曾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b職進修班A修滿40學分並取得結業證書,且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之規w者,自100~度起,比照現職教師以220元支薪。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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