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訓育組|
.一、 依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凡於本市從事志願服務時數達500小時、1,000小時、1,250小時以上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銅、銀、金質徽章一枚及證書一份以資鼓勵,同等級之獎項,每人以受獎一次為限(含曾於原高雄市、高雄縣獲同等級獎項者)。本項獎勵係為獎勵志工持續於本市參與志願服務,每人每年限申請一個等次之獎勵,茲建議自銅質徽章獎開始循序逐年申請。
二、 前項申領資格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0日至100年6月30日止,以志願服務紀錄冊中已登錄者為憑,符合資格者,由志工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
三、 本獎項預訂於本(100)年度國際志工日慶祝活動中,邀請得獎者與會,並擇三獎項服務時數最高者代表領獎,其餘得獎者由本府社會局轉發獎勵徽章及證書。
四、 請符合資格志工至學務處訓育組報名。 .
{{ $t('FEZ003') }}20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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