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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100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1.11 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1761 號函訂「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範」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甄選教師科別 |
代理教師名額 |
備取 名額 |
參加複 試名額 |
備 註 |
國文科 |
3(進修學校) |
7 |
10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年休業式後一週。 |
英文科 |
1(日校) |
6 |
8 |
一、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年休業式後一週。 二、日校代理缺為代理進修留職停薪職缺,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離職。 |
1(進修學校) |
||||
土木科 |
1(日校) |
4 |
5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年休業式後一週。 |
資訊科 |
1(日校) |
4 |
5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年休業式後一週。 |
美工科 |
1(日校) |
6 |
8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年休業式後一週。 |
1(進修學校) |
||||
輔導科 |
1(日校) |
4 |
5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年休業式後一週。 |
商業經營科 |
3(進修學校) |
7 |
10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年休業式後一週。 |
資料處理科 |
1(進修學校) |
4 |
5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年休業式後一週。 |
叁、公告
一、時間:100年8月4日(星期四)至
二、方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 boe.kh.edu.tw)、高雄市立海青工商網站(http://www.hcvs.kh.edu.tw)公告。
肆、簡章及報名方式
一、請至海青工商網站下載簡章。
二、採現場報名(親自或委託)
(一)時間:100年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三)請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報名表1份(貼妥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2.切結書、報名委託書(視身分需要繳交)。
3.國民身分證(正本)。
4.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報名,未取得教師證書之第二專長或輔系報名者不受理),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正、影本)。
5.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
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4點規定繳
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
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6.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證明(正、影本)。(無修習
者免繳)
7.上述各項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由本次教師甄選委員會留存,正本驗畢發還。
8.請自備填妥姓名、住址並貼足32元郵票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寄發錄取通知、成績單用)
9.初試繳交報名費500元,除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得於該項考試結束後7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辦理退費外,一律不予退費。(複試費用500元於參加複試時繳交)。
10. 證件審查通過後,證件審查當日發給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准考證須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考試開始前),向人事室辦理補發,逾時不予受理。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100年8月以後仍然有效),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12.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伍、報名資格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2. 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教育階段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陸、甄選方式及地點: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如各科報名人數未達參加複試名額時,筆試後全數參加複試。
一、初試:
(一)日期:100年8月10日(星期三)
(二)時間:(請提前10分鐘至試場就座)。
考試項目 |
時間 |
筆試(教育專業知能) |
09:00—10:30 |
(三)地點:高雄市立海青工商(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試場位置圖及考試
時程表,初試前一日100年
(四)應考人應憑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 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甄選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五)範圍:見本簡章第柒點。
(六)成績處理:依初試成績高低排序錄取參加複試名額,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參加複試。
(七)100年8月10日(星期三)下午四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各科複試名單,不另個別通知,亦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八)初試成績複查:100年8月10日(星期三)下午4時至5時,請應考人親自持甄選證至人事室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二、複試:
(一)複試應試者應於指定時間,至本校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攜帶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並繳交複試報名費500元。逾時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請留意應試順序及當日所宣佈之注意事項,並請參閱本校複試相關公告。
(二)報到日期:100年8月11日(星期四)上午07:30至08:00。
(三)試場位置圖及考試時程表,複試前一日於本校網站公告。
(四)試教範圍:範圍及時間詳見簡章第柒點,試教前20分鐘抽題,準備時間15分鐘,毋須附教案,試場為一般教室,不提供投影機、電腦及電視等設備。應考人如自備前開設備,其器材架設、準備時間,亦一併計入試教時間內。應考人進入試場後即開始計時。
(五)100年8月11日(星期四)下午六時前公告複試結果。
(六)成績複查:
1.申請時間:100年8月12日(星期五)09:00~11:00
2.申請方式:請應考人親自持甄選證,到本校人事室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申請閱覽等,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試教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柒、一、各科甄選項目、配分比例、範圍
科別 |
甄選方式 |
配分比例 |
測驗時間 |
內 容 |
備註 |
|
國文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高職國文第一冊(東大版) |
|
|
英文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高中英文第二冊(三民版) |
|
|
土木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製圖實習(Ⅰ)(弘揚圖書版) |
|
|
資訊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電子學(台科大版) |
|
|
輔導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生涯規劃(育達文化出版) |
|
|
美工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職校美術(華興文化出版) |
|
|
商業經營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會計學Ⅱ(啟芳版) |
|
|
資料處理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計算機概論B版第一冊(碁峯) |
|
二、各項成績依本校甄選項目與配分比例計算,滿分為100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各加2%計算)
三、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證照或作品,於參加複試(試教)時,送請委員參酌。
捌、甄試成績計算:總成績依各科初、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其次為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 試教2. 筆試,以上分數皆相同者,由甄選委員會開會決定。
玖、一、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甄選委員會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取人員。ㄏ各科別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教師甄選委員會訂之。
二、應考者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拾、錄取公告:100年8月12日(星期五)下午六時前於本校網頁公告錄取名單(含正、備取人員)。
拾壹、應聘手續
一、經公告並個別通知錄取者,請於100年
二、備取者有效期間至101年7月7日止。
三、各科備取人員同意列為代理、代課、兼課人選,並擇優依序遞補。列為代理、代課、兼課候用人員之候用期限至101年7月7日止。
拾貳、附則:
一、錄取教師應依本校聘約履行教師權利及義務。
二、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6.11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拾參、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4.15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自98學年度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之職前各項年資均不採計,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予以核薪。
拾肆、申訴電話專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3315778,或高雄郵政第1890信箱
拾伍、疑義查詢專線:海青工商教務處(07)5819155轉301。
拾陸、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除於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海青工商網站公告。
拾柒、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之,並於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及本校網站公告。
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100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訂定「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100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各階段甄選時,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委員會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各階段甄選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階段甄選時發現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及分發。分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分發錄取資格,涉及法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等,且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應考人應按各階段甄選規定之時間入場或報到,初試考試時間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不准離場。複試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若逾抽題時間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初、複試強行入場或擅離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書籍文件、傳遞文稿及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互換座位或交換答案卷、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除簡章規定外,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等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呼叫器及行動電話等及具有通訊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需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於試場置物區發出響聲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八、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九、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自行檢查試題、答案卷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科別等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不符或錯誤,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應考人始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主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
十、應考人應依監試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考試時間開始後,應考人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視同夾帶書籍文件,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一、應考人需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應考人應依照試題、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違者該科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裁割、污損答案卷、毀損答案卷彌封或在答案卷上顯示自己身分、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等情事者,分別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應考人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違者扣減該科成績10分;應考人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應考科別如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試,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應考科別如未註明可使用,而應考人使用電子計算器時,違者扣減該科成績30分。
十四、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告知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五、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應考人於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仍繼續作答不繳交答案卷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該科成績30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十八、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繳交答案卷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繳卷離場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
其他事項
二十、應考人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扣分;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由試務單位依規定做成書面紀錄,以憑核計成績。
二十一、應考人答案卷若於各階段甄選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本委員會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十二、本注意事項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二十三、口試、試教及實作如有其它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二十四、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委員會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五、凡違反本注意事項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相關機關依法究辦。
二十六、本注意事項經本聯合甄選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t('FEZ012') }}
{{ $t('FEZ003') }}2011-08-04
{{ $t('FEZ014') }}2011-08-15|
{{ $t('FEZ005')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