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體育組|
轉知教育部「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請各位老師遵循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 1 0 0 年7 月2 5 日臺體(三)字第1 0 0 0 1 2 8 2 0 3 號函辦理。
二、有鑒於少數教師以體能培訓為由,變相體罰學生,爰教育部訂定旨揭原則,重點如下:
(一)訂定本原則之依據及目的。
(二)要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配合各級學校課程綱要內容,請學生進行合理的體能活動時,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體罰為目的行之。
(三)明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正式或非正式課程中實施身
體活動及體能訓練時,所應遵循之原則。
{{ $t('FEZ003') }}2011-08-09
{{ $t('FEZ014') }}2011-08-20|
{{ $t('FEZ005')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