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訓育組|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30日臺訓(一)字第1000092867號函辦理。
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目前聯合國相關委員會對兩公約規定所作的解釋,稱為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包含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解釋。
三、為利兩公約規定適用時之參照,法務部業將上開一般性意見繁體中文,建置於旨揭網站(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mp200.html)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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