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301
{{ $t('FEZ002') }}教務處|
一、100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申請減免期限:100年6月10日前。
二、申請減免種類:(申請表格:教務處藍色櫃子S09-1)(班級名條櫃子旁)
軍公教遺族子女、原住民學生、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低收入戶、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家長會費
三、適用對象:高一升高二(學號9開頭)、高二升高三(學號8開頭)
註解:9月入學高一新生,等開學後或暑假期間開始申請
四、學雜費減免每學期需申請一次,非申請一次適用三年。
五、申請學雜費減免者需附相關證明,以利審核結果。
六、低收入戶區公所證明正本,有效期限100年12年31日。(低收入戶證明,請向區公所申請)
七、特殊境遇家庭社會局證明影本,有效期限100年12年31日。(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請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八、身障學生或身障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
家庭所得證明,指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教務處 註冊組
{{ $t('FEZ003')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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