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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育部為確保選手基本學力,落實正常教學,有關高級中等以下運動代表隊選手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公假合理上限數案,建議每學年以30日為上限,並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4日臺體(一)字第1000072616號函辦理。 二、同案本局100年5月2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24512號函諒達轉知,原規範對象為「國民中小學」運動代表隊選手,更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 三、旨揭日數計算包括參與學生運動聯賽、各類錦標賽及路程、移地訓練,不包括國家代表隊選拔賽、集訓及代表國家參賽等日數。 四、如確因賽程實際需求,超過30日部分由各校檢具參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五、有關課業輔導等情事請依教育部
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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