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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100學年度市內教師介聘甄選簡章
壹、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1日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1762號函訂「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貳、介聘科別、名額:體育科(柔道專長)教師1名,備取1名。
參、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如有上述情事者,錄取視同無效(如附錄)。
(二)在同一學校實際任教未滿4學期,不得申請市內介聘。
二、應甄資格:現職本市中等學校教師具有體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
肆、甄選簡章、申請表及甄選證,自即日起至報名截止前,請自行於本校網站(http://www.hcvs.kh.edu.tw)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不得任意變更原有內容(請使用A4白色紙張格式列印)。
伍、報名日期:
100年5月6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陸、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電話:5819155轉231、233。
柒、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附委託書)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捌、報名程序:
一、填具「高雄市立中等學校教師市內介聘轉校服務申請表」2份(申請表內現職服務學校校長、教評會、人事主管等簽章欄位應完備,未蓋章者不予受理)。
二、繳驗下列各項證件,請自備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依序裝訂成冊備查,不予退還)。
1.報名表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貼於附表之粘貼欄框內)。
3.中等學校體育科之合格教師登記證書。
4.現職聘書。
5.最高學歷證件。
6.最近3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7.柔道專長或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8.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含郵資32元,並請先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
姓名、地址)。
9.甄選證(請自行填妥姓名)。
10.經歷證件--柔道C級(含)以上教練證、指導相關團隊經歷証明等
(無者,免附)。
11.委託書(無者,免附)。
三、繳交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元。
四、發給甄選證(請先填妥資料及粘貼相片)。
玖、甄選項目、時間、方式、地點:
一、甄選項目:試教佔60%、口試佔40%。
二、甄選時間:100年5月11日(星期三)下午4時30分起。
三、甄選方式:
1.試教:每人試教15分鐘。
試教以現場柔道術科教學實作為準,並自備教材、教具,另務請換
穿著柔道服。
2.口試:試教結束依試教抽籤順序隨即口試,口試時應繳交專長證明
文件三份(如:相關證照、獲獎或指導證明等)。
四、甄選地點:海青工商(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拾、放榜:
一、錄取名單於100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6時前公布於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教師甄選網頁及本校網站(http://www.hcvs.kh.edu.tw)。
二、錄取標準:介聘人員依試教(60%)及口試(40%)總成績高低排定正取
與備取順序,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各項成績皆相同時由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抽籤決定錄取順序;總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三、錄取人員有兼任行政工作、導師及負責本校柔道隊之組訓等義務。
四、檢舉專線電話:(07)331-5778。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拾壹、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於100年5月16日(星期一)上午11時以前持身分證、教師證書、學經歷證件正本親自至本校人事室確認到職意願,逾期未到者以棄權論,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二、錄取人員應於100年8月1日上午至本校人事室辦理正式報到,並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
三、甄選當日,如遇颱風宣布停止上班時,甄選日期另行公告於教育局及本校網站。
拾貳、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附錄
壹、教師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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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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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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