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客會文字第100000412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生效)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青年之客語能力,推展客語深耕扎根,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就已通過本會舉辦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高中職以上學生,核發獎學金以資激勵,訂定本要點。
二、 核發對象:高中職以上學生,但不含在職專班生。
三、 核發標準:
(一) 通過初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 通過中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三) 通過中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同一申請者,同一級別不得重複申請。
四、 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
(一)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人,於申請時前一年度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得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申請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就讀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學校受理申請後,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造具學生初審合格清冊(詳附件二)併同申請表及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等,函送本會審核。
(三) 經本會審查後,將依核定結果函請學校掣製收據及彙整印領清冊(附件三,高中職生尚須檢附家長簽收之收執聯)送本會據以撥款。
五、 相關規定:
(一) 同一申請人,若有同一級別重複申請時,本會得追還溢領(獎學金)金額。
(二) 申請人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不得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申領獎學金。
(三) 申請人曾領取過本會獎勵客語績優國民中小學學生獎學金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同一級別或較低級別獎學金。
(四) 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不實情事者,學生應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撤銷其申請,並追還已發(獎學金)金額。
(五)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