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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衛生組|
主旨:轉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新修正之「愛滋病毒感染者之權益受損案件通報流程」,請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2月30日台國(二)字第0990222247號函辦理。
二、有關愛滋病毒感染者通報流程修正內容如下:
(一)通報單位於通報案件時,須告知當事人將依流程通知衛生主管機關,以進一步協調處理,俾使權益保障制度更臻完善,並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進行通報。
(二)如需衛生單位介入協助之通報案件,請衛生單位於接獲通報後三個月內回覆通報單位或愛滋病毒感染者處理情形,以維護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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