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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99年10月28日藝展字0990003350號函辦理。
二、活動內容:
(一)推薦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限個人),任職於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公私立學校美術教學之專任教師。
(二)推薦方式與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1月31日止,由受推薦人所屬學校填具推薦申請表(如附件)寄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由該館召開遴審會議進行評選。
(三)作品類別與件數:媒材不拘(水彩、油畫、墨彩、書法、膠彩、版畫、設計、雕塑、複合媒材及其他媒材等),需為近二年個人創作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
三、其他事項請參閱隨文簡章,或逕洽活動承辦人胡雅娟小姐(電話:02-23110574分機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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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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