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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99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5.1.5高市教一字第0950000707號函訂「高雄市立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範」、「本校辦理新聘教師作業補充規定」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甄選教師科別 |
代理教師名額 |
備取 名額 |
參加複 試名額 |
備 註 |
英文科 |
1(日校) |
4 |
5 |
此為代理進修留職停薪職缺,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離職。 |
歷史科 |
1(日校) |
4 |
5 |
此為代理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職缺,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離職。 |
叁、公告
一、時間:99年8月20日(星期五)至
二、方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 boe.kh.edu.tw)、高雄市立海青工商網站(http://www.hcvs.kh.edu.tw)公告。
肆、簡章及報名方式
一、請至海青工商網站下載簡章。
二、採現場報名(親自或委託)
(一)時間:99年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三)請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報名表1份(貼妥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2.切結書、報名委託書(視身分需要繳交)。
3.國民身分證(正本)。
4.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報名,未取得教師證書之第二專長或輔系報名者不受理),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正、影本)。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6.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證明(正、影本)。(無修習者免繳)
7.上述各項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由本次教師甄選委員會留存,正本驗畢發還。
8.請自備填妥姓名、住址並貼足32元郵票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寄發錄取通知、成績單用)
9.甄試繳交報名費500元,除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得於該項考試結束後7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辦理退費外,一律不予退費。
10. 證件審查通過後,證件審查當日發給甄選證,始完成報名手續。甄選證須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考試開始前),向各考場試務中心辦理補發,逾時不予受理。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99年8月以後仍然有效),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89年
12.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伍、報名資格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2. 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教育階段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陸、甄選方式及地點:
一、採試教及口試辦理,如各科報名人數超出10人時,增加筆試項目,於
(星期五)上午08:20報到,考試時間90分鐘,筆試成績不列入甄試總成績,亦不
收費。
二、甄試時間及地點:高雄市立海青工商(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試場位置圖及考試時程表,甄試前一日99年
三、成績複查:
1.申請時間:
2.申請方式:請應考人親自持甄選證,到本校人事室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申請閱覽等,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試教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柒、一、各科甄選項目、配分比例、範圍
科別 |
甄選方式 |
配分比例 |
甄試時間 |
內 容 |
備註 |
英文科 |
口試 |
40% |
10分鐘 |
|
|
試教 |
60% |
15分鐘 |
高中英文第一冊(三民版) |
|
|
歷史科 |
口試 |
40% |
10分鐘 |
|
|
試教 |
60% |
15分鐘 |
高中歷史第四冊(龍騰版) |
|
二、各項成績依本校甄選項目與配分比例計算,滿分為100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各加2%計算)
捌、甄試成績計算:總成績依各科試教、口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其次為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 試教2. 口試,以上分數皆相同者,由甄選委員會開會決定。
玖、一、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甄選委員會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取人員。各科別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教師甄選委員會訂之。
二、應考者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拾、錄取公告:99年
拾壹、應聘手續
一、經公告並個別通知錄取者,請於99年
二、備取者有效期間至100年7月7日止。
三、各科備取人員同意列為代理、代課、兼課人選,並擇優依序遞補。列為代理、代課、兼課候用人員之候用期限至100年7月7日止。
拾貳、附則:
一、錄取教師應依本校聘約履行教師權利及義務。
二、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6.11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拾參、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4.15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自98學年度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之職前各項年資均不採計,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予以核薪。
拾肆、申訴電話專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3315778,或高雄郵政第1890信箱
拾伍、疑義查詢專線:海青工商教務處(07)5819155轉301。
拾陸、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除於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海青工商網站公告。
拾柒、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之,並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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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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