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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9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5.1.5高市教一字第0950000707號函訂「高雄市立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範」、「本校辦理新聘教師作業補充規定」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甄選教師科別 |
代理教師名額 |
備取 名額 |
參加複 試名額 |
備 註 |
國文科 |
1(日校) |
8 |
12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 |
3(進修學校) |
||||
英文科 |
1(日校) |
4 |
5 |
此為代理進修留職停薪職缺,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離職。 |
歷史科 |
1(日校) |
4 |
5 |
此為代理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職缺,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離職。 |
物理科 |
1(日校) |
4 |
5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 |
資料處理科 |
2(進修學校) |
6 |
8 |
代理期限: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 |
叁、公告
一、時間:
二、方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 boe.kh.edu.tw)、高雄市立海青工商網站(http://www.hcvs.kh.edu.tw)公告。
肆、簡章及報名方式
一、請至海青工商網站下載簡章。
二、採現場報名(親自或委託)
(一)時間:99年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三)請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報名表1份(貼妥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2.切結書、報名委託書(視身分需要繳交)。
3.國民身分證(正本)。
4.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報名,未取得教師證書之第二專長或輔系報名者不受理),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正、影本)。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6.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證明(正、影本)。(無修習者免繳)
7.上述各項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由本次教師甄選委員會留存,正本驗畢發還。
8.請自備填妥姓名、住址並貼足32元郵票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寄發錄取通知、成績單用)
9.初試繳交報名費500元,除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得於該項考試結束後7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辦理退費外,一律不予退費。(複試費用500元於參加複試時繳交)。
10. 證件審查通過後,證件審查當日發給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准考證須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考試開始前),向各考場試務中心辦理補發,逾時不予受理。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99年8月以後仍然有效),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89年
12.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伍、報名資格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2. 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教育階段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陸、甄選方式及地點: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如各科報名人數未達參加複試名額時,筆試後全數參加複試。
一、初試:
(一)日期:99年
(二)時間:(請提前10分鐘至試場就座)。
考試項目 |
時間 |
筆試 |
08:30—10:00 |
(三)地點:高雄市立海青工商(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試場位置圖及考試
時程表,初試前一日99年
(四)應考人應憑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 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甄選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五)範圍:見本簡章第柒點。
(六)成績處理:依初試成績高低排序錄取參加複試名額,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參加複試。
(七)
(八)初試成績複查:
二、複試:
(一)複試應試者應於指定時間,至本校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攜帶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並繳交複試報名費500元。逾時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請留意應試順序及當日所宣佈之注意事項,並請參閱本校複試相關公告。
(二)報到日期:99年
(三)試場位置圖及考試時程表,複試前一日於本校網站公告。
(四)試教範圍:範圍及時間詳見簡章第柒點,試教前20分鐘抽題,準備時間15分鐘,毋須附教案,試場為一般教室,不提供投影機、電腦及電視等設備。應考人如自備前開設備,其器材架設、準備時間,亦一併計入試教時間內。應考人進入試場後即開始計時。
(五)99年8月20日(星期五)下午六時前公告複試結果。
(六)成績複查:
1.申請時間:
2.申請方式:請應考人親自持甄選證,到本校人事室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申請閱覽等,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試教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柒、一、各科甄選項目、配分比例、範圍
科別 |
甄選方式 |
配分比例 |
測驗時間 |
內 容 |
備註 |
|
國文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高職國文第一冊(東大版) |
|
|
英文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高中英文第一冊(三民版) |
|
|
歷史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高中歷史第四冊(龍騰版) |
|
|
物理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高中物理上冊(龍騰版) |
|
|
資料處理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教育專業知能 |
|
複試 |
試教 |
80% |
15分鐘 |
計算機概論B版第一冊(碁峯資訊) |
|
二、各項成績依本校甄選項目與配分比例計算,滿分為100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各加2%計算)
捌、甄試成績計算:總成績依各科初、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其次為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 試教2. 筆試,以上分數皆相同者,由甄選委員會開會決定。
玖、一、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甄選委員會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取人員。各科別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教師甄選委員會訂之。
二、應考者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拾、錄取公告:99年
拾壹、應聘手續
一、經公告並個別通知錄取者,請於99年
二、備取者有效期間至100年7月7日止。
三、各科備取人員同意列為代理、代課、兼課人選,並擇優依序遞補。列為代理、代課、兼課候用人員之候用期限至100年7月7日止。
拾貳、附則:
一、錄取教師應依本校聘約履行教師權利及義務。
二、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6.11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拾參、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4.15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自98學年度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之職前各項年資均不採計,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予以核薪。
拾肆、申訴電話專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3315778,或高雄郵政第1890信箱
拾伍、疑義查詢專線:海青工商教務處(07)5819155轉301。
拾陸、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除於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海青工商網站公告。
拾柒、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之,並於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及本校網站公告。
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9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訂定「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9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各階段甄選時,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委員會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各階段甄選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階段甄選時發現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及分發。分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分發錄取資格,涉及法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等,且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應考人應按各階段甄選規定之時間入場或報到,初試考試時間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不准離場。複試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若逾抽題時間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初、複試強行入場或擅離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書籍文件、傳遞文稿及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互換座位或交換答案卷、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除簡章規定外,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等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呼叫器及行動電話等及具有通訊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需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於試場置物區發出響聲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八、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九、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自行檢查試題、答案卷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科別等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不符或錯誤,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應考人始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主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
十、應考人應依監試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考試時間開始後,應考人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視同夾帶書籍文件,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一、應考人需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應考人應依照試題、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違者該科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裁割、污損答案卷、毀損答案卷彌封或在答案卷上顯示自己身分、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等情事者,分別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應考人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違者扣減該科成績10分;應考人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應考科別如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試,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應考科別如未註明可使用,而應考人使用電子計算器時,違者扣減該科成績30分。
十四、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告知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五、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應考人於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仍繼續作答不繳交答案卷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該科成績30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十八、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繳交答案卷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繳卷離場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
其他事項
二十、應考人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扣分;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由試務單位依規定做成書面紀錄,以憑核計成績。
二十一、應考人答案卷若於各階段甄選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本委員會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十二、本注意事項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二十三、口試、試教及實作如有其它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二十四、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委員會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五、凡違反本注意事項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相關機關依法究辦。
二十六、本注意事項經本聯合甄選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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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8-11
{{ $t('FEZ014') }}20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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