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301
{{ $t('FEZ002') }}教務處|
一、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二、申請方式:
填具申請表,並備妥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教入兒少扶助之證明、戶口名簿影本、在學證明。
三、聯絡人:余信貞小姐02-89127636
四、請於99.9.10--99.9.30前送至本校教務處辦理
{{ $t('FEZ003') }}2010-07-02
{{ $t('FEZ014') }}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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