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501
{{ $t('FEZ002') }}總務處|
說明:
一、旨揭地面停車場為加強車輛進出門禁管制,維持停車秩序,爰訂定「市府合署辦公大樓地面及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規範之。
二、邇來本大樓地面停車場汽、機車停放常有雜亂無章現象發生,已嚴重影響市府大樓觀瞻與民眾觀感,探究其因除停車位有限外,停車人員不遵守停車場相關規定所致。
三、為改善前述亂象,本府秘書處將加強落實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規定,即車輛須憑本府秘書處核發之停車證進入停車,無證車輛禁止進入;倘無證進入停車或違規停放等車輛, 一經發現立即逕予就地上鎖並拍照登記。持本府交通局核發之公務停車證,不得單獨使用進入上述停車場。
四、為辨識外送貨物為公務使用,送貨車輛請機關承辦人員會同至停車管制崗哨,辦理以證換證進入停車場,進入後請依規定停放。
五、另停車場在車位已滿情況下,即不再開放車輛進入,同仁亦請配合勿再強行進入,以免車輛過於擁塞,車道行駛不順
六、本大樓各機關邀請專家學者、貴賓至本府開會或參加重要活動時,囿於地面停車位有限,如非必要,請配合通知停放於四維立體停車場;倘確有實際停車需求者,請承辦機關會前先填具汽車臨時停放證明申請單(如附件),逕送本府秘書處核發,惟停車當日遇車位已滿,依前述說明,不再開放車輛進入。
七、前揭措施執行,將有一星期之宣導期,期間以放置立牌貼示通告單方式周知,預定自本(6)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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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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