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301
{{ $t('FEZ002') }}教務處|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三聯關係,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以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獎勵對象:
本計畫獎勵對象為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及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實習學生(教師)。
三、辦理期程:
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本年度期程規劃如下:
(一)報名甄選: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審查作業:九十九年六月至七月。
(三)評選決議:九十九年七月至八月。
(四)各獎示例彙編:九十九年八月至十月。
(五)績優表揚及分享:九十九年十月至九十九年十二月。
四、錄取名額: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六名。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十三名。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三十名。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六組。
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五、參選對象及資格: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至少三年,指導教育實習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至少三年,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所稱教育實習期間,係指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參與教育實習學生及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參與教育實習教師。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符合上述各資格限制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教師)。
上述獎項,應擇一獎項參選,不得重複。
六、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推薦名額: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名以下者,推薦二名;二十六名以上者,推薦三名。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一百名以下者,推薦二名;一百零一名至三百名以下者,推薦三名;三百零一名以上者,推薦四名。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一百名以下者,推薦二名;一百零一名以上推薦三名,三百名以上者四名,四百名以上者,推薦五名。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名以下者,推薦二組;二十六名以上者,推薦三組。
(三)推薦程序: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遴選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設置評選委員至少三人至七人,評選小組召集人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擔任。
2.有特殊需求考量,經校長同意,由教育實習輔導處處長擔任或由一級主管擔任。
3.已停招但仍有實習學生(教師)之師資培育大學,經校長同意,由一級主管擔任。
4.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函送受推薦者相關文件至本計畫承辦學校,並副知本部。
(四)推薦表件: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檢附評選小組會議紀錄、推薦總表一式二份(格式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及受推薦者資料作品各一式五份,送指定地點。
2.受推薦者資料作品內容及規格:(格式詳如附件四至附件三十六)
(1)受推薦者送件資料作品(含目錄),應以A4尺寸膠裝成冊,內容資料以六十頁為限(頁數不含基本條件資料,但含佐證資料),超過頁數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以下類推。
(2)可提供十分鐘以內之教學過程光碟影片一式五份更佳。
(3)送件資料表件規格不符者,依實際情形酌予扣分。
(五)受推薦者,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有以上情形者,以資格不符論。
七、評選作業
(一)評分標準: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
(1)教育實習指導計畫代表作:佔三十分。
(2)教育實習訪視或輔導紀錄代表作:佔三十分。
(3)教育指導典範事蹟:佔四十分。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1)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計畫:佔十分。
(2)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代表作:佔二十分。
(3)教育實習輔導紀錄代表作:佔三十分。
(4)教育實習輔導卓越事蹟:佔四十分。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
(1)教育實習楷模事蹟:佔三十分。
(2)教育實習計畫:佔十分。
(3)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的作法:佔二十五分。
(4)校園人際互動、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精要紀錄及心得:佔二十五分。
(5)教育生涯的期許與發展、教育實習檔案(心得)簽證:佔十分。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
(1)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佔二十分。
(2)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學生(教師)的互動情形與紀錄:佔三十五分。
(3)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在實習輔導上的具體效益:佔三十分。
(4)三聯關係可推廣之模式:佔十五分。
(二)成立審查小組:
1.本部行政代表一人及審查委員以九人為原則。
2.依推薦案件之教育階段,審查委員分為三組:中等學校組、國民小學組、幼稚園及特殊教育組;每組審查委員至少二人。
3.受聘委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審查。
(三)評審原則:由審查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定之。
(四)評審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
1.初審:指導教師十二名、輔導教師二十六名、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六十名、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十二組。
2.複審:指導教師六名、輔導教師十三名、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三十名、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六組。
(五)初審及複審錄取名額得視參選件數及參選情形擇優錄取或酌予增減;另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選人員服務(教育實習)之學校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選人員至指定地點進行面談。
八、獎勵方式:
經核定獲頒教育實習績優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獎勵額度以實際報經行政院核定結果為準):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
1.通過複審之績優者,每名頒贈獎座一座、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萬元等值禮品(券)或獎金。
2.通過初審績優指導教師(不含通過複審者),頒贈獎狀一幀。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1.通過複審績優輔導教師,每名頒贈獎座一座、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萬元等值禮品(券)或獎金,並建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敘記功一次。
2.通過初審績優輔導教師(不含通過複審者),頒贈獎狀一幀,並建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敘嘉獎二次。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
1.通過複審績優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每名頒贈獎狀一幀及新臺幣等值禮品(券)或獎金:第一名五萬元;第二名四萬元;第三名三萬元;第四名二萬元;第五名一萬元;其餘為八仟元。
2.通過初審績優實習學生(教師),頒贈獎狀一幀(不含通過複審者)。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
1.通過複審績優教育實習合作團體,每組頒贈獎狀若干幀及新臺幣十萬元等值禮品(券)或獎金;禮券及獎金分配由推薦之師資培育大學自訂。
2.通過初審績優實習合作團體,頒贈獎狀若干幀(不含通過複審者)。
(五)各獎禮品(券)由計畫承辦學校負責採購,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項目為原則,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國稅局所訂之競賽獎金百分之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九、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及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發表暨研討會」:
(一)本部得邀集各獎項得獎前六名者,編製「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相關格式請參閱附件三十七至附件四十二,另邀集通過決審者參與彙編會議討論後再確認撰寫架構,並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如附件四十三)續傳教育實習經驗,俾供各校參考。
(二)為推廣績優之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凝聚師資培育之實習輔導政策與實務作為的共識,預定分別於北、中、南、東部辦理成果分享暨研討會,以推廣教育實習績優事蹟,各獎項得獎者應配合參與至少一場。
1.由各獲獎之所有教師於該研討會中經驗分享,每分區至少十二人,並邀請歷屆得獎教授或評審擔任主持人。
2.邀請全國各師資培育中心代表、指導教師、各縣市之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教師共約三百人與會。
十、辦理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
為瞭解本計畫辦理成效,辦理學校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調查採具信效度之量化問卷與質化訪談方法,蒐集得獎者後續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成效資料,分析結果以作為本計畫未來規劃之參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之優良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優良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應以公開方式評選;檢附受推薦者相關資料應連同評選結果會議紀錄。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推薦表一份及相關資料依序膠裝成冊,受推薦者除基本資料外作品頁數請分別編列頁碼,如有其他相關資料,應請一併註明。
(三)所有推薦者資料,未獲獎者原件檢還;獲獎者其有關資料留存本部運用,一年後檢還三份原件。
(四)獲選者資料有不實或抄襲侵權情事,經提審查小組確認,取消其資格,除繳回各該獎項外,有違法事實者,依各該有關法規辦理。
(五)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獲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經費額度之參據。
99年度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實施計畫程序
順序 |
工作項目 |
期程 |
備註 |
一 |
函文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績優獎實施計畫」等相關文件。 |
99.03.31前 |
|
二 |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並函知計畫承辦學校及副知教育部。 |
99.04.15前 |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
三 |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函知該校各系所、各實習學校接受推薦受理。 |
各校自訂期程 |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
四 |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召開「教育實習績優小組」評選會議決定各類別(指導教師典範、輔導教師卓越、實習學生【教師】楷模、合作團體)推薦人選。 |
各校自訂期程 |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
五 |
遴聘「教育實習績優」審查委員,成立審查小組。 |
99.05.31前 |
1.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2.召集人由計畫承辦學校之校長擔任。 3.委員中除教育部行政人員代表外,其餘委員由計畫承辦學校遴選後報教育部備查。 |
六 |
擬訂「教育實習績優評審原則」,並請委員提供卓見。 |
99.05.31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七 |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函報計畫承辦學校「教育實習績優」推薦人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含評選結果會議紀錄),副知教育部。 |
99.05.31前 |
1.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2.含推薦總表二份及受推薦人資料作品各一式五份。 |
八 |
召開「教育實習績優」評審初審會議(決定評審原則及初審通過名單) |
99.07.09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九 |
召開「教育實習績優」評審複審會議(決定複審通過名單) |
99.08.06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十 |
函報教育部複審通過名單及相關佐證資料 |
99.08.13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十一 |
召開「99年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研商會議:撰寫架構定案。 |
99.08.31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十二 |
受獎者完成撰寫「99年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並交由計畫承辦學校彙整。 |
99.09.17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十三 |
洽商南部、中部、北部、東部「99年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發表暨研討會」會議議程、地點及時間敲定 |
99.09.30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十四 |
示例彙編草稿函報教育部核定 |
99.10.15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十五 |
完成印製示例彙編200本(含網頁、光碟片) |
99.10.31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十六 |
函知各受獎人參加教育部「99年度師資培育之大學主管聯席會議」頒獎及表揚。 |
98年11月底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十七 |
函報教育部辦理經費核銷及成果報告。 |
99.1.20前 |
計畫承辦學校辦理 |
{{ $t('FEZ003') }}2010-03-26
{{ $t('FEZ014') }}2010-04-06|
{{ $t('FEZ005')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