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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辦法之目的為獎勵參加清華盃全國高中化學科能力競賽而獲獎之優秀學生進入本校大學部化學系就讀。
2.辦法:凡參加清華盃化學科能力競賽,獲得實驗決賽團體金、銀、銅牌獎者、或獲得筆試個人金、銀、銅牌獎者,若選擇就讀清華大學化學系大學部,並獲錄取後,於第一學期將可自動獲得三萬元之獎助學金。如該生之該學期之總平均能保持在全班前百分之五十者,將可保有申請繼續領取下一學期三萬元之獎助學金之資格,最長可連續領取八個學期(至多二十四萬元之獎助學金)至大四畢業為止。成績若未達前百分之五十者自然喪失領取下一個學期獎助學金之資格。唯喪失資格者可於學期成績恢復達到前百分之五十之成績水準後、申請恢復領取再下一個學期獎助學金之資格。
3.名額限制與授獎之優先順序:領取本獎助學金之名額每年級至多為八名,若該年級具有申請本獎助學金資格者超過八名時,其領取之優先順序將依決賽團體金牌、決賽團體銀牌、決賽團體銅牌、筆試個人金牌、筆試個人銀牌、筆試個人銅牌之順序,依序選擇前八名頒予之。如依上述排序方式,仍遇有相同排序者,再依個人筆試成績之高低來決定其相對之順序。
4.本辦法從99學年度之大學部入學新生開始適用。
5.本辦法無排他性,獲獎學生可同時申請領取其他種類之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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