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訓育組|
一、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即已在運用單位擔任志願服務工作,但至今尚未完成教育訓練課程及補登服務時數者,應於過渡時期民國99年5月30日前,完成教育訓練課程及補登服務時數程序,逾期則志願服務時數視同無效。
二、請有上述情形的同學儘快完成教育訓練課程及補登服務時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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