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301
{{ $t('FEZ002') }}註冊組|
申請條件:
.{88水災}受災戶,戶籍設在高雄縣並具有下列受災狀況之一者.
一.受災房屋毀損{檢具重建或修繕估價單或付款單據}
二.遷村無法居住{被安置者請檢具安置證明並提供安置中心聯絡電話}
三.父母罹難或受重傷{請提供死亡證明或醫師診斷證明}
四.短期無經濟收入{因水災受影響而導致經濟困頓}
截止日期:98年11月10日前至教務處申請.
.
{{ $t('FEZ003') }}2009-10-21
{{ $t('FEZ014') }}2009-11-01|
{{ $t('FEZ005')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