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301
{{ $t('FEZ002') }}註冊組|
申請條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二.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
四.申請人之子女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
申請方式:一律採通信報名,申請書請於10月1 起洽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
申請日期:自98年10月1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 $t('FEZ003') }}20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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