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98學年度代理輔導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甄選教師科別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備 註 |
輔導教師 |
1 |
5 |
代理期限:自報到日起至99年7月31 日止,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離職。 |
叁、公告
一、時間:
二、方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 boe.kh.edu.tw)、高雄市立海青工商網站(http://www.hcvs.kh.edu.tw)公告。
肆、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二、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伍、簡章及報名方式
一、請至海青工商網站下載簡章。
二、採現場報名(親自或委託)
(一)時間:98年
98年
(二)地點:本校活動中心3樓人事室(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三)請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報名表1份(貼妥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2.切結書、報名委託書(視身分需要繳交)。
3.國民身分證(正本)。
4.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報名,未取得教師證書之第二專長或輔系報名者不受理),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正、影本)。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6.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證明(正、影本)。(無修習者免繳)
7.上述各項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由本次教師甄選委員會留存,正本驗畢發還。
8.請自備填妥姓名、住址並貼足32元郵票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寄發錄取通知、成績單用)
9.繳交報名費500元,除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得於該項考試結束後7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辦理退費外,一律不予退費。
10. 證件審查通過後,證件審查當日發給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准考證須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考試開始前),向各考場試務中心辦理補發,逾時不予受理。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98年8月以後仍然有效),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87年
12.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陸、甄選方式及地點:
一、甄選方式:採口試及試教方式辦理。
(一)甄選日期:98年10月1日(星期四)
(二)報到時間:上午8時30分至9時。
(三)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四)考試地點:本校輔導室。
(五)應考人應憑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 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二、各項成績依本校甄選項目與配分比例計算,滿分為100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口試成績及試教成績各加2%計算)
柒、各科甄選項目、配分比例、範圍
科別 |
甄選方式 |
配分比例 |
測驗時間 |
內 容 |
備註 |
輔導 |
試教 |
50% |
每人10分鐘 |
生涯規劃科教學演示10分鐘。(信樺高職版本現場抽題) |
本校準備信樺高職版課本及習作,應考人自備教具 |
口試 |
50% |
每人10分鐘 |
輔導諮商專業知能及輔導工作實務 |
捌、甄試成績計算
一、總成績係依該科別口試、試教成績所分配比例合計計算。總成績相同時,依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優先、次為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之順 序錄取。以上皆相同時,由甄選委員會開會決定。
二、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甄選委員會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取、備取人員。
三、應考者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玖、成績複查
一、
二、申請成績複查時間:
三、申請方式:
請應考人親自持甄選證,到本校人事室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及繳交複查費100元,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試教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
拾、錄取公告、應聘手續
一、98年10月2日(星期五)18:00前於本校網頁公告錄取名單(含正、備取人員)。
二、經公告並個別通知錄取者,請於
三、本校同類科出缺時在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間內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依成績高低序遞補。
四、備取人員候用期間至
拾壹、附則
一、錄取人員應依本校聘約履行教師權利及義務,於代理期間,不得申請留職停薪。
二、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6.11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三、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4.15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自98學年度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之職前各項年資均不採計,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予以核薪。
四、申訴電話專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3315778,或高雄郵政第1890信箱
五、疑義查詢專線:海青工商教務處(07)5819155轉301。
六、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海青工商網站公告。
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之,並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公告。
{{ $t('FEZ012') }}
{{ $t('FEZ003') }}2009-09-24
{{ $t('FEZ014') }}2009-10-05|
{{ $t('FEZ005')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