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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衛生組|
一、依據市府98年6月26日高市府衛疾管字第0980035974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修正H1N1新型流感自第一類傳染病刪除,罹患流感併發重症屬H1N1新型流感病毒感染者,請依第四類傳染病之報告時限、通報及相關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三、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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