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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類創意行銷王競賽活動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二、總召學校:國立臺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三、觀摩競賽小組承辦學校: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四、觀摩競賽小組商業類承辦學校:國立臺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參加對象
一、以全國公私立高職商管群在校學生為限,各校組一至二隊參賽,每隊成員至多10名
,兩隊成員不得重複,違者撤銷該隊參賽資格。
二、初、決賽選手需一致,於報名後即不得更換,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主辦單位同
意並檢附相關證明始可更換。
三、每隊需指導老師乙名。
◎比賽內容
一、選擇欲促銷之商品:由參賽隊伍自行選擇商品,以不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為主。為避
免有廣告嫌疑須自創品牌,並以道具製作商品。
二、呈現方式:由購物專家(不限一人)發揮創意推銷商品,可搭配SHOW-GIRL(或SHOW
-BOY)演出,刺激觀眾之購買慾,並在推銷過程中加入選購商品的小常識。
◎比賽規則:分為初賽及決賽
一、初賽
(一)將表演內容拍攝成10分鐘以內影片(不需片頭、片尾或演員介紹),逾時片段不予
計分。
(二)影片拍攝須採攝影機固定位置及焦距全景拍攝,一鏡到底,不可用特寫、中景或
特效等技巧,可打燈光、可用麥克風。
(三)為避免影響裁判公正,影片內請勿出現任何該校之象徵(包含校服、校徽、校名
或運動服等),違者將不予計分。
(四)請將影片製作成DVD播放機及電腦可播放之VCD或DVD光碟影片格式(以Windows
內建之MediaPlayer可播放格式為準,格式不符而無法讀取者,由參賽隊伍自負責任)。
(五)各隊請自行取隊名(不可取與校名相關之隊名),並將隊名印製於光碟封面或包裝盒。
(六)依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由承辦單位就參賽作品成績擇優錄取10~12隊參加決賽。
二、決賽
(一)演出主題需與初賽一致,但內容可略微修正。
(二)現場演出12分鐘內(含上場準備時間及演出完畢撤場時間)之短劇。(自第一個人員
進入舞台開始計時,最後一個人員離開舞台結束計時)
(三)表演所需道具及服裝請自行準備,為求公平起見,主辦單位恕不提供。
(四)決賽相關規定與說明將與初賽入圍名單一併公佈。
(五)主辦單位得將初賽及得獎作品公開播放,俾供觀摩學習。
(六)決賽扣分標準:
1.表演時間逾時標準以每30秒為一單位,每逾一單位時間扣總分1分,不足30秒
則以一單位計算。
2.表演結束後,所有道具及人員必須撤離舞台及後台,若有未撤乾淨之情形,經
主持人宣佈2次警告後未改善者,扣除總分5分。
3.其他足以構成扣分事項之情況,經本活動評審團認定通過。
◎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二、評審標準
(一)創意性30%:作品是否有獨特創新的構思。
(二)商品選擇20%:對於事物的思考或想法能否超越現實領域且合於邏輯。
(三)表達能力20%:能否以簡明的方式表達清楚完整。
(四)周密性10%:作品有無周全完善的設計或計畫。
(五)舞台表現20%:含肢體表達、佈景、音效、服裝、道具
三、採名次序位積分法,名次積分最低者為第一名,以此類推,名次積分相同時,同列該
名次,次一順位名次空缺。
◎報名及競賽時程
一、初賽報名日期:98年4月30日(四)前,將報名表(附件1)逐級核章後,寄回本校學務處江
蘭英小姐收。
二、收件截止日期:98年5月21日(四)前繳交下列文件:
(一)參賽光碟一式2份(請將隊名印製於光碟封面或包裝盒,光碟請自行以硬板保護,
避免折損)
(二)競賽簡介表(附件2)
(三)意見調查表(附件3)
以郵戳為憑,信封註明「創意教學參賽作品」。
寄送地址:401台中市和平街50號國立台中家商學務處。
三、訊息公佈:比賽所有訊息均公佈於http://www.tchcvs.tc.edu.tw/下:行政單位/學務處公佈欄
四、決賽入選通知:98年6月上旬於網站公佈決賽入選名單。
五、決賽時間:98年6月18日舉行(若有更動,於公佈決賽入選名單時一併公佈)。
◎獎勵
第一名1隊/獎狀乙幀、獎金12,000元或等值獎品。
第二名1隊/獎狀乙幀、獎金10,000元或等值獎品。
第三名1隊/獎狀乙幀、獎金8,000元或等值獎品。
佳 作3隊/獎狀乙幀、獎金5,000元或等值獎品。
入 圍4?6隊/獎狀乙幀
最佳行銷王/獎狀乙幀。
獲獎隊伍除獎金(或獎品)及團隊獎狀外,每位參賽同學及指導老師均能獲得由教育部頒發
之個人獎狀。
更詳細的內容請參閱附件或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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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09-04-28
{{ $t('FEZ014') }}200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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