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301
{{ $t('FEZ002') }}註冊組|
申請條件: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6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之勞工子女.
二.96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
三.己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重複申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
3.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4.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5.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6.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
7.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
報名表請洽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勞保局,勞委會勞工諮詢中心或上網(全民勞教e網)下載.
{{ $t('FEZ003') }}20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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