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衛生組|
一、旨揭菸害防制法業於96年7月11日奉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4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8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依據該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為全面禁菸場所。同法亦規定「前項所定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四、為樹立市民良好典範,學校與本局所屬各單位為98年1月稽查重點,請各校依規定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菸標示,並移除場所內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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