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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菸害防治修正條文將於98年1月11日施行,其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菸,同法第31條規定,違反於禁菸場所吸煙者,處新台幣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又學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止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煙有關之器物,違反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為改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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