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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字號:高市教秘字第1153734770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承辦單位:秘書室(承辦人:李俊佑,電話:7995678#3193)
主旨:重申落實「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及「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請全校教職員工遵照辦理。
| 重點項目 | 具體規範與注意事項 |
|---|---|
| 資料蒐集與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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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取控制與雲端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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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輸與儲存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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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義務與申訴 | 蒐集前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8條第1項事項;應設置明確便利之個人資料保護申訴或諮詢窗口。 |
| 重點項目 | 具體規範與注意事項 |
|---|---|
| 生物特徵定義 | 包含指紋、臉部特徵、虹膜、聲音、掌紋、靜脈等具個人專屬性且足以識別身分之生理特徵。 |
| 同意權與替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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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處理與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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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與銷毀規範 | 應訂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並於期限屆滿或業務終止後,將蒐集之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 |
📎 相關附件:
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 (ODT)
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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