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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保證「學生團體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的影響
有關2月7日聯合晚報報導「寒假來臨,社福團體最近為弱勢兒童舉辦冬令營、育樂活動,卻因保險法第107條『兒童保險條 款』修正案本月3日生效後,根本找不到保險公司願意承保旅遊平安險和意外險,活動只能被迫停擺」的報導,教育部針對該報導特予說明:由於今(99)年2月 1日全面實施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原已辦理的「學生團體保險」係屬法律明定需投保的保險,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的影響,請學校及學生家長放心。
教育部再就聯合晚報報導「2月下旬學校開學之後,學校的學生平安保險可能也會受影響,影響嚴重」一節,進ㄧ步澄清表 示:「學生團體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係依據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明文規定辦理,不但「學生團體保險」可以如過去一樣正常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的內容也包括學校校外教學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的附加條款。因此,開學後,學校倘進行校外教學,除可購買旅遊意外殘廢 及醫療保險外,同時擁有「學生團體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
為保障校園的安全,教育部已於今(99)年2月1日起,全面為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結合原有的「學生團體保險」提供更周延的保障,完全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的影響。同時,教育部未來將依據各 家承保產險公司理賠案件及金額之相關統計資料,進ㄧ步檢討「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的內容與保額。
相關法規彙整
幼稚教育法
第 17-1 條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國民教育法
第 5-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高級中學法
第 6-3 條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職業學校法
第 15-2 條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保險法
第 107 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第 135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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