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501
{{ $t('FEZ002') }}總務處|
捷運公司發行之各式捷運通行卡,除記名卡(目前僅發行敬老、博愛等社服卡屬之)得於遺失後辦理止卡並退還卡內餘額外,其餘捷運通行卡均比照一般交通車票,視為有價票證,由持卡人自負保管責任,遺失無法退費。開辦市府員工交通卡與捷運公司協調設定後台記名,係為利於儲值驗證作業所需,無記名之效用,其屬性與一般捷運通行卡相同,遺失均無法退費,請各同仁妥為保管卡片。
{{ $t('FEZ003') }}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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